郭俊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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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民商 [更多...]
答:我国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物权法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