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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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如果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指的是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
而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