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伟律师
手机: 13418879590
电话: 0755-82931373
Q Q: 969108162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卓越大厦6层611
律师简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民商 [更多...]
哪些事项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答:物权法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要注意的是,如果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