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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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报道,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彭碧娟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3日上午9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由审判员郭小玲、龚麒天、丁丽组成;由郭小玲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书记员刘丹担任法庭记录,书记员徐智媛担任本案其他书记员工作。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定被告一(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的行为以及被告二(彭碧娟)在其广告宣传上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广告语的行为是虚假宣传,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
请求判令被告一不得在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广告语,判令被告二不得在广告宣传上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广告语。
2、请求判令被告一无条件撤换、撕毁、销毁其在其各种广告载体上含有上述"王老吉改名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词句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词句广告语的宣传册、广告牌匾等宣传物品和电台、电视广告、通告;
请求判令被告二无条件撤换、撕毁、销毁其在营业场所含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词句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词句广告语的宣传册、广告牌匾等宣传物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
4、判令被告一在《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各报纸的显著位置、人民网首页、新浪网首页、腾讯网首页、搜狐网首页上公开道歉,内容由法院审定;
5、请求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881618元人民币,请求判令被告二承担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2500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一在广告宣传中,极力推广"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这两句广告词,是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改名"顾名思义是指更换原来的名字,原来的名字被弃用了,不存在了。而事实上王老吉凉茶一直都是存在的,一直没有改名。被告一这么做的目的是将红罐加多宝与原来的红罐王老吉之间画上等号,向消费者传递一个错误的信息:原来的红罐王老吉已经改名加多宝,王老吉这个名字被弃用了,不存在了。这是在有故意贬低原告的王老吉凉茶品牌。被告一一边使用直接的含"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字样的广告语,同时又使用相对隐蔽"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广告语的行为,说明其对于不断攫取原告"王老吉"品牌商誉是循序渐进的,主观上是恶意、蓄意的。同时也说明其是心虚的,即其使用含有"王老吉改名加多宝"意思的广告语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明知的,但是,为了攫取"王老吉"品牌巨大的商誉价值,而不惜一切代价,不断挑战法律和商业道德底线。原告为了应对被告一的这个行为不得不在机场户外广告、电视等广告媒介中花大成本宣传"王老吉从未更名"这一原本无谓的广告语。
被告一在广州市南沙区及全国其他地区的上述行为以及其采取撕毁原告产品海报、干扰原告产品推广活动等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实际上造成了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于"王老吉"和"加多宝"这两个品牌的混淆和无人。被告一实施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断攫取原告的商誉,并从中渔利,不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商誉、经济损失,还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正因为如此,原告感受到了即时制止被告一一些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不及时制止,不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足以保障中国饮料行业,特别是凉茶行业市场秩序的有序性和公正性。
二、被告二在其店面的玻璃幕墙上大面积张贴含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的巨幅广告,且在其商店的醒目位置销售外包装含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的加多宝品牌凉茶行为时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侵权。
三、原告是我国第626155、3980709、9095940号"王老吉"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无酒精饮料、固体饮料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分别至2013年1月19日、2016年3月6日、2022年2月6日,享有"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王老吉"商标2009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以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作为手段,本质上也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既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极大侵犯:
被告的侵权行为时连续的主观有恶意地进行的,从双面红罐凉茶"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再到"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再到类似的其它广告语,这些广告行为的延续不断地对原告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其对于不断攫取原告"王老吉"品牌商誉是循序渐进的,主观上是恶意、蓄意的。
被告在前述的虚假宣传行为直接出现了"王老吉"或者直指"王老吉"品牌的文字或描述。因此,被告在产品和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在这种广告宣传下,公众将"加多宝"产品完全等同于"王老吉"产品,被告借"王老吉"的品牌树立起"加多宝"的品牌,将"王老吉"品牌上凝结的一切价值转移到"加多宝"上。王老吉商标的价值被掏空。
综上,这种改名广告比传统的假冒注册商标(即只使用被假冒的商标)的行为危害性还要更大,是一种有别于一般的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使用方式,也属于商标法第52条中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终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一(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答辩:
原告所有请求无理,应予以驳回。
一、关于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我方不同意原告证据,但我方却是做过这个广告。这条广告不存在任何误导成份。“红罐”、“红罐凉茶”是我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有唯一指向性。就是指向加多宝产品。“全国销量领先”是一个限定词,我方产品一直以来都是市场销售第一,不存在任何误导,原告用大量证据证明我方做了这个广告,其必须证明我方广告做了什么误导效果。原告称我方这种广告导致社会误解王老吉要消亡,需要举证证明,这是原告举证重点。
二、关于广告语“王老吉改名加多宝”,我方从没有做过这个广告,也没有授权他人做广告。原告应该举证证明我方做了这个“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字样的广告,但原告证据中并无显示。请法院注意,“王老吉改名加多”与“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既不相同也不想死,我方做了“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并无代表我方做了“王老吉假名加多宝的广告。
三、诉请应当具体明确,不存在兜底条款,不存在利用兜底条款,不存在利用兜底条款变相增加诉讼请求。2012年11月10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后提出补充诉讼请求,之后提出补充诉讼请求,2013年1月5日又撤回补充诉求请求。2013年8月27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固化证据。昨天,法院又要求原告提交了固定诉讼请求说明书。
1、原告诉请是某某广告语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或”字是不确切的。“或”的意思是“或者”意思,我方翻阅过大量裁判文书,没有文书有出现“或”字。
2、关于与之意思相同的广告语,商标的相似近似,判断非常困难。利用这种口袋条款规避法律管辖,且破坏我方基本诉权。我方是根据原告诉请来进行举证的。原告陈述广告语的表达有虚假成份。原告称“王老吉凉茶改名加多宝”,其提出的证据超出了其诉请。原告之前的诉请是“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原告所称的近似广告语是“原红罐王老吉凉茶改名加多宝凉茶”是断章取义,原告证据34、35,该广告语的全称“我行以前经销的由加多宝集团生产的原红罐王老吉凉茶改名为加多宝凉茶”。这些广告语不是我方做的。
四、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展业星,本案虽然看上去是广告语,但隐含了重大的法律关系,原告称我方有贬低、混淆,但这还不虚假宣传。原告将这些全部纳入商业诋毁中,本案中我方提出“红罐”、“红罐凉茶”是我方特有名称。我方有大量证据证明类似红罐作为特有名称的保护。我方提出“红罐王老吉”与其组合在一起的时候,与“王老吉”不同,“王老吉”是原告的商标,但与“红罐”组合之后,就是一个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各地法院都对类似情况进行了保护。本案不能想当然,影响本案判决。专业问题必须专业内解决。
被告二(彭碧娟)当庭答辩如下:
针对原告当庭陈述的诉讼理由作出稍微改动。
一、我方店面使用的“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广告语的行为不是虚假宣传,并没有对原告的商誉造成损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我方对萝岗公证处7453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存疑。
2、即使原告提供的改公证书是真实的,但我方在店铺使用的涉案广告语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我方同意加多宝公司的意见,“红罐”、“红罐凉茶”经过被告一长期适用,已经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只指向加多宝凉茶。作为一般零售商,我方通过正规渠道从供应商处采购各种凉茶产品以满足消费者不同选择需求,我方采购和销售的凉茶除了加多宝红罐凉茶也包括绿盒的王老吉凉茶。综上,原告所提供证明我方使用过涉案广告语的证据真实性存疑。
二、原告要求本案一切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及我方承担原告合理支出2500元人民币的诉请不合理,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费用。
三、原告起诉我方以制造管辖权连接点,要求我方和加多宝公司共同承担1000万元人民币损失赔偿和80万元的合理费用,之后在开庭之际又撤回上述诉讼请求,原告的行为明显属于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同时对我方经济利益和名誉权造成损失。我方保留追究原告赔偿损失和要求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权利。
第一,原告起诉我方是为了制造管辖权连接点,属于滥用诉权。我方只是一个个体户,但原告主张向我方远远超出我方能力的1000万元的损失和80万的合理费用。在确认诉请申请书中,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要求我方进行公开道歉,对于之前的诉请,原告明知我方从未在在上述媒体发布涉案广告语,但居然要求我方撤换等不相称的责任。原告在开庭前又撤回上述对我方的主张,明显就是原告只是想制造管辖权连接点,属于滥用诉权。原告实施了虚列被告的行为。有司法解释及最高院的精神中多次对虚列被告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纠正。
第二,我方和其他所有大型超市、经销商和零售商一样,既是凉茶的零售商,也是原告的绿盒王老吉凉茶产品的销售商。原告是通过虚列我方作为被告以制造管辖权连接,令人质疑其在试图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影响经销商选择其销售的产品权利,从而达到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
第三,我方和其他消费者一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滋有选择商品的权利。
第四,我方为应付本案,支付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原告直到开庭前才撤回针对我方诉请。我方有权保留追究原告的权利。
2012年10月30日起,原告多次变更、增加其诉请。对我方而言主要是减少了诉讼请求。特别是昨天,原告向法院和和两被告提交的确认诉请申请书中撤回要求对我方主张赔偿的请求,并不再向我方主张涉案广告语的侵权行为。不再要求我方公开道歉。
一、 原告证据中有DVD的光盘演示,但这些证据均超出了举证期限。
二、原告称被告一和原告签署的合同问题,据我方了解,许可合同并非远高于被告一所签,原告陈述的错误事实有混淆的目的。
三、关于原告1.4亿元的代价也是误导法庭。
四、关于相似广告语的陈述,我方也认为原告变更增加了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