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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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郭俊伟律师,手机134188795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根据该条例第一章总则的规定,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根据条例的规定,所谓的“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包括了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都要依据条例进行登记。
二、根据条例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要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三、根据条例的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条例还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如果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四、按照条例规定,如果是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则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五、同时条例也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但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也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过,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同时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如果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