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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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梧村裕兴五金厂。
再审申请人胡某荣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梧村裕兴五金厂(简称裕兴五金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胡某荣申请再审称:裕兴五金厂应支付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二审判决结果明显不公正。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胡某荣在一审期间的诉讼请求和二审期间的上诉请求之一为裕兴五金厂赔偿在合同未到期辞退其的工资补偿6000元,而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二审判决驳回胡某荣的该项请求并无不当,现胡某荣将请求变更为裕兴五金厂应支付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因该项请求在一、二审期间胡某荣均未提出,本院不予审查,胡某荣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胡某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某荣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