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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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民商 [更多...]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在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3、诉讼标的金额在人民币6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纠纷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5、破产案件;
6、本院认为应当管辖的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注:上文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刑事一审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按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其他刑事案件。
行政一审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和广东省政府各部门在深圳的直属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民事二审案件
本院受理不服本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刑事二审案件
本院受理不服本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的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行政二审案件
本院受理不服本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裁定所提起的上诉案件。
执行案件
1、本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含破产案件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裁定书)、调解书、及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本院提级执行、下级法院移送执行、上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或者同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3、参照本院一审案件管辖规定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4、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调解书;
5、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6、本院依法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
7、本院依法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
8、本院依照有关规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9、其他应由本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再审案件
1、不服基层法院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判决、裁定的;
2、对基层法院已生效的民商事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违法、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3、不服本院二审或一审生效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
4、对基层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经基层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请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的;
5、不服基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6、其他申请再审案件。
刑、假释案件
本院受理服刑地在深圳、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