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伟律师
手机: 13418879590
电话: 0755-82931373
Q Q: 969108162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卓越大厦6层611
律师简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民商 [更多...]
民事起诉状
(作者深圳郭俊伟律师)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被告一宋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镇内沙头角XX园第X栋XXE,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被告二张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镇内沙头角XX园第X栋XXE,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2、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16000元人民币。
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等)。
事实与理由:
经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居间介绍,20XX年XX月XX日,原告与两被告就买卖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镇内沙头角XX园第X栋XXE房屋(深房地字第XXXXXXXXXX号)达成一致,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告一以被告二代理人的身份在该合同上签字。在签署合同的当日原告就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定金人民币5万元。
但两被告在收取定金后,却诸多借口,拒绝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原告至今未能依约购入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同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多次协商无果,无奈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月XX日
(注:起诉状是笔者的真实案例)